本报讯(凌颜丽 全媒体记者 胡佳音)“未明确财产分配的起诉离婚案,现在可以通过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日前,安岳县人民法院在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我市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告黄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感情不和,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黄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共同财产的范围尚未明确。为了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厘清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状况,安岳县人民法院将原有的《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修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一并推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在向离婚诉讼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由此解决了长期以来离婚诉讼中存在的“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难”的问题。
据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即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人民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确保公正高效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也有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