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 勇
“狗咬人不是新闻”。但最近又一条狗咬人的新闻上了网络热榜:江西赣州一对母女在公园散步被四条猛犬围袭,重伤垂危。虽然隔着手机屏幕,但场面仍惨不忍睹,令人毛骨悚然。
近几年,类似的狗在城市公共场所袭人伤人的事件已屡见不鲜,也引起了各方高度重视,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要求“文明养犬”“遛狗牵绳”,一些热心人士还温馨支招,看到狗如何规避风险,如何保障自身安全,等等,但类似事件依旧层出不穷。可见,无论牵绳还是躲避,虽然起到一些作用,但并不太理想,且有些治标不治本。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物质条件日渐丰富,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养狗以及其他宠物的人士也越来越多。爱甚养谁属个人爱好和权益,原本无可厚非。可是,狗虽与人类共处,并被驯化成为人类朋友、伙伴,但毕竟是兽类,凶性也并未完全退化。因个体差异,不同类型的狗,型体、力量、性情完全不同,有的温顺如猫,有的却依旧凶猛如狼,随时可能攻击人类,有的甚至连主人也袭击。这类犬只出入公共场所,犹如行走的“定时炸弹”,即便牵了绳索,也让路人心惊胆寒,唯恐避之不及。尤其大型烈性犬,凶猛力大,即便一个壮年男子也控制不住,很多时候不是人牵狗,更像是“狗拖人”。近几年发生的一些大型犬咬断或挣脱绳索伤人的事件足以证明,这类体大性烈的犬类,并不是简单的一条绳索就可以控制,也不是说避就能避得了的。
况且,城市是人的城市,人类改造自然、创造城市,是“以人为本”为了人们生活得更加安宁幸福。虽然我们也强调“人与自然、人与动物和谐共生”,但“共生”的前提,也应当是“以人为本”,以保障人们生活安宁为基准。倘若可以抛开“以人为本”谈与动物和谐共生,野生动物园就不必禁止人入内了,也可以把豺狼虎豹等从山林、动物园放出来,更可以把猪牛羊鸡鸭鹅之类放进城,与人类融合共居。再想想,倘若人们每次出门都得小心翼翼、左防右避,终日惶惶还何谈安宁,又何来幸福可言。故,城市公共场所,不应是人避狗,而应当是狗让人,把狗有效地约束起来,还人们以幸福安宁。
愚以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养犬自由与还人们以安宁之间的矛盾,仅仅倡导“文明”和要求“牵绳”还远远不够,更不可毕功于一绳。应当分类管理,加强监督,依法追责。
因狗而异,分类施策。当下,各地对于规范“养狗”“遛狗”的行为还主要停留在倡导“文明”和要求“牵绳”上。笔者认为,“牵绳”的办法太过于笼统。诸多事实证明,对于体小、温顺的犬只,牵绳基本可控。而体大性凶的,绝非常人或一条绳索能控制。对于这类一般人力难以控制的大型猛犬,在没有可靠控制方式、设施的情况下,是否可禁止出入公共场所。
加强监管,依法追责。一条烈性犬,其危险性不亚于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携其出入公共场所无论是否牵绳,都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对养狗及责任进行了明确,但相关部门大多是重事后调停、处罚,而轻事前监管。对此,笔者以为,可以监管前置为主,调停、处罚为辅,把禁止和防范工作做在前头。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明确规定养狗人必须将狗的品种、年龄、性别等信息登记注册,相关方面则可在狗“上户”的同时,明确告知养狗人,哪类狗或具备哪些条件方可出入公共场所。在此基础上构建部门、街道、社区、居民多位一体的监督网络,加强监督。对明知人力难控,又无可靠措施的情况下依旧进入公共场所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量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狗主的刑事责任。